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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大学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大同大学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广大教师,规范学校公租房管理,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租房是学校教职工本人短期租住的过渡性租赁住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公租房的来源主要为教职工购买学校新房后退还学校的旧房。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公租房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监察室、后勤管理处、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等部门。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公租房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房源的统筹规划、安排和租赁合同的签订,违规用房行为的处理,公租房投入使用前的室内粉和门窗玻璃、、暖、电等的正常使用,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等;

人事处负责报送学校进人计划,审核公租房申请资格,及时提供人员变动信息;

财务处负责代扣公租房租金,水暖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住户自行缴纳

监察室负责对整个过程的监督。

工会负责向相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五条  公租房租住对象为2013年学校引进人才和正式在岗在编未购买学校住房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职工(硕士必须为已婚)。

第六条  公租房的租住期限不超过3年。租住期内的租金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租住超过3年的租金标准为16元/平方米·月。以后每延期一年,租金上翻一倍。

公租房租金按计租面积和实际租住时间计算(不足半月按半月计,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不包括水暖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

    第七条  公租房安排方法:

1.集中安排。后勤管理处在每年度新进人员集中报到截止日后,根据申请人的职务或学历,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硕士学位人员的次序分组安排选房,同一组别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次序。

2.零星安排。新进人员在集中报到日以外时间来校报到的,后勤管理处按照申请人来校报到时间的先后次序,在可安排房源中随机抽取3套符合申请人条件的房源供申请人选择。

原则上单身副高级职称或已婚博士可申请60平米及以上房源,单身博士、已婚硕士的人员可申请60平米及以下房源;

当公租房房源数量不足时,根据可提供的房源数量,按照正高级(正处级)、副高级(副处级)、博士、硕士学位人员及先已婚后未婚的次序选房。

第八条  公租房实行合同管理。申请人选房后须办理相应的租住手续,缴纳押金后方可入住。公租房不提供户籍落户手续,承租人如需办理落户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九条  租住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向学校缴纳租金,爱护室内设施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维护和维修责任,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条  承租人退房时,须保持房屋设施完好和室内清洁,并结清租金和水、电、物业服务、电视、电话、网络等因使用该房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经管理人员验收后方可退房并退还押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提前终止租住合同,承租人须无条件退还公租房。符合无条件退还公租房的承租人拒不退房情节严重的,甚至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学校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公租房转租、出借或改变公租房居住用途的;

2.承租人已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或实际已不在岗的;

3.承租人欠缴租金达两个月及以上的;

4.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应退房的;

5.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住房调整的。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日常服务,包括办理入住与退房相关事宜,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报送入住情况等事项,由后勤管理处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公租房租金收入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进行管理。公租房的日常修缮、日常维护和更新等必要的专项开支由后勤管理处提出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分配周转房的,可重新申请公租房,时间从分配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