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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请假(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教务处、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经医院诊断,新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新生入学前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的;
(三)新生入学前进行创业的;
(四)新生出现其他特殊情况的。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思想品德、高考信息、录取手续及资格、身心健康状况、专业录取标准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内容与程序如下:
(一)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 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4. 查验本人、通知书、身份证、高考录取照片、学信网照片、高考入学档案照片、高考加分资格等证明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检查。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新生及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复试试卷、平时作业与高考试卷字迹有无明显不同,复试成绩与高考成绩有无较大落差,并注意有关反映与异常情况举报;
5.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复查的程序
1. 招生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内容的前3款工作;
2. 学校医疗机构根据教育部要求对新生进行身心健康状况审查;
3. 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党委书记为组长、有关院、系领导、班主任及新生组成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组,全面负责入学资格审查的各项工作。
4.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以班为单位进行,审查组人员及相应班级的班主任全部到场后,当场拆开学生的纸质档案或上网打开学信网电子档案,进行相应内容的审查。
5. 学院审查组依据招生部门和学校医疗机构审查结果进行核查,并撰写审查报告,报告中提出疑问,需进一步核查的学生,学校成立以教务处牵头、招生就业处、学生处、保卫处、纪检监察室等单位配合的复查组做进一步核查。
第五条 新生审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并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休养。离校休养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并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后未办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的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七条 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籍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共同完成。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对学生的报到情况、学费缴纳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各学院要认真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意见,由学籍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学校统一研究处理。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教育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成绩涉及平时成绩的,各学院须在期末考试前一周将平时成绩报教务处备案。考查一般由各学院自行组织。成绩应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的结果。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取得学分和授予学位的依据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校对学业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学业预警,给予学生必要的提示与帮助,预警分“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学业预警办法执行。
第九条 我校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学分主要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衡量学生所完成课程学习的数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作为学生奖惩和学士学位授予的依据。学生按教育教学计划所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该课程所规定的学分。
第十条 学分绩点由课程学分与质量绩点的乘积构成。质量绩点分为5级:
分数成绩 |
质量绩点 |
90-100 |
4.0-5.0 |
80- 89 |
3.0-3.9 |
70- 79 |
2.0-2.9 |
60- 69 |
1.0-1.9 |
0-59 |
0 |
等级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分别对应分数成绩95分、85分、75分、65分。
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获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总学分绩点。学位课程的总学分绩点除以同期修读的学位课程所获的学分之和为该生在该段时期的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对部分课程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免修手续,但必须随所在班级一起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补考,应当重修。对于有一次免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再申请其它课程免修。免修手续在开学初两周内办理。公共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德育课、教育类课程和实验等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
学生可以申请修读校内其它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可计入课程成绩。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记录其在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有效时间5年),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者,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在本校修读课程成绩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要参加课程重修考试。参加重修的学生需向开课学院提交重修申请并填写《学生重修课程登记表》,经开课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开课学院安排其重修。重修课程的考试在下学年相应学期随下一年级统一进行,不得另外组织考试。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以“补**”和“重**”方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质量绩点均按1计算。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审核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安排。缓考不及格者,不再组织补考,应当重修。若缓考理由有假,一经查实,则以旷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经教育表现良好,可以参加重修考试。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及未经允许无故缺席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结果后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为贯彻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学生应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按照评价指标的要求将最终评定结果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查不及格者可限期再参加一次考查。对于一些确实因患特殊疾病无法参加正常体育课锻炼的学生,持医院证明,经学校医院审查签署意见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可参加体育保健班学习。这部分学生体育课的考核应根据学生个人身体状况,由体育学院确定考核方式。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应该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本学年最低学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留级学习:
(一)学生经过一次学业红色预警之后,可以跟班试读;学生连续两次达到学业红色预警者,应该留级学习。
(二)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者。
须留级学习的学生,留级期间,考核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对于应当留级的学生,若的确不适宜在本专业学习,经本人申请,依照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方可留级转入适宜的专业学习。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以务实性的方式予以记载,并给予相应学分,具体按照学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限制。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按照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其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因公伤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由本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在某些方面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学业成果,为更好地扬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学校和转入学院或专业考核,情况属实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四)学生存在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优先考虑。
(六)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学生,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只能转入其它专业专科层次学习。
(七)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高考 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在招生时所学专业与欲转入转业不属同一科类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以其它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具体手续按照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申请转学的具体手续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的学业要求如下:
(一)学生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二)转专业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同名称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已取得的学分无效,必须重修;
(三)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已取得的任意选修课学分。
(四)学生在校期间,转变主修专业只限一次。“专升本”、“对口升学”学生经考核录取后,不得转换专业。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学校转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本人提出创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者;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期间,学生不得参加高考报考其它学校。并应自觉遵纪守法,所有言行由个人承担责任。
本科生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医学类等5年制专业不超过7年),高职高专生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年限:
(一)学生因第二十三条前三款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四)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可予学期开学前两周之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正常学习者;
(四)在校期间,连续两次留级者;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时,可依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发给退学证明,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在校学习达一年以上者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所需的学分,德、智、体、美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但未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在校修业一年以上但不足本专业修业年限,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离校的学生,可按修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离校两年之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补作毕业设计或论文),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随低年级学生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学位不再补授。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审查工作随当年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生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山西大同大学关于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有关规定者,可授予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籍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学校向相关部门出具函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放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发放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地方,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