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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大学公费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介绍】 美国的金融类专业毫无疑问是以在美国就业为目的申请人的首选

山西大同大学公费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师出国留学,提升我校教师整体国际学术水平,在国家公派、山西省公派出国的基础上,学校出资每年资助符合条件的教师出国留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就选派各类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出国留学人员”)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选派原则

  出国留学人员派遣须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派遣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业务骨干出国深造,多渠道、多途径地加大我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度,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

  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

(一)选派类别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包括我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与外国政府和组织互换奖学金资助、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多种资助方式。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和各类人才培养项目等。

山西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和各类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等。

我校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包括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

资助教师出国身份一经确定,出国后不得改变。

  (二)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本职工作,为人师表,作风正派,爱岗敬业,踏实进取,锐意创新。

2、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办法》进行。山西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照《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管理办法》进行。

3、我校资助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在校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博士讲师或硕士副教授以上学历职称,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的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

  4、我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应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听、说、读、写能力强。非英语专业的教师英语要求雅思5.5,单科不低于5.0;英语专业的教师要求雅思6.5,单科不低于6.0(托福成绩可参照雅思同等水平)。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达到(PETS5)总分50分(听力13分、口试3分及以上)及以上者,学校不再另作要求。除外语专业以外,一般不资助非英语语种的人员出国。

5、身体健康,符合出国的有关规定。

6、我校公派的非外语专业的教师出国进修时间为1年,外语专业的教师出国进修时间为半年,选修的学校或单位需在世界排名前200名以内的高水平大学,或在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高水平科研机构。期满回校后在校服务期参照《山西大同大学师资培养暂行办法》执行。

  (三)选派程序

  1、公派出国必须先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所在院(系)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外事处,经学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外事处根据不同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2、我校资助公派教师申请材料包括:

  ①出国申请1份(写明个人简况及教学科研情况,明确拟出国时间、出国任务、所赴国家及单位、经费渠道等);

  ②根据选派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3、公派出国人员被国外机构录取或确定后,应与学校签订“公派出国人员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国人员服务期限等。公派出国人员的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出国。

4、外事处指导并协助公派出国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办理政审、护照、签证、外汇等手续。

  三、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及回国后的管理及待遇

  (一)在国外期间的管理

公派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到我国驻外领使馆教育处(组)报到,并与我校外事处和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所在单位应主动关心他们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了解他们的科研进展,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人员按期回国的思想工作。

(二)出国人员享受的待遇

1、公派出国人员在批准期限内,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停发学校岗位津贴。如遇工资正常升级,其考核按称职对待。未经学校同意延期者,在保留编制期限内回校工作的,延期期间的工资不再发放。如遇工资正常升级,延期期间不能计算正常升级的考核年限。

2、我校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生活补贴待遇,可参照山西省留学人员相关标准执行。学习访问期间,以山西大同大学为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核心期刊以上相关专业学术期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学校报销一次往返机票。学校不再支付国外期间的其他费用。国家公派及山西省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我校不支付在外学习期间生活补贴及其他费用。

3、本款公派出国人员中访问学者及攻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的人员,其工资晋升和借用、职称评审、年度考核、任务要求等事宜,参照《山西大同大学师资培养暂行办法》中第11条第1款第1项和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办理。

  (三)延期回国

1、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期限,应经过学校和相关部门批准。本校资助的公派人员延长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为6个月,且只能延长一次;通过国家或山西省公派的出国人员申请延长在国外的期限,按照相关机构规定办理且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2、申请延期回国的,1个月内免报批。超过1个月的,要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国外所在机构或国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证明,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视具体情况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人事处负责将最后决定意见通知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和外事处,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

3、对未经批准延期、滞留不归的公派出国人员,超期3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其随调家属应调离我校。

四、其它

1、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